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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向国际组织输送人才,更好地参与国际事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设立并实施国际组织实习项目。
第二条 根据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签署的合作协议,国家留学基金委将选拔资助青年人才赴教科文组织总部及其地区办事处实习(驻华办事处除外)。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2019年教科文组织共提供30个实习岗位需求。
第四条 实习期限一般为12个月,具体以教科文组织录用通知为准。
第五条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为1800欧元/人﹒月、2400美元/人﹒月或2500瑞士法朗/人﹒月。艰苦地区补贴按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艰苦地区补贴标准》提供。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具有为祖国服务的强烈事业心、责任感、献身精神;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
(四)身体健康,心理健康,诚实守信。申请时年龄满23周岁,不超过32周岁(1987年5月20日-1996年5月20日期间出生);
(五)申请时为国内或国外就读的应届硕士、博士毕业生;
或国内或国外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一经录取,需在毕业一年以内开始实习)。符合条件的国内在职人员亦可申报。
(六)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国际视野和多元文化意识,熟悉国际合作规范;
(七)能够适应国际工作环境,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八)具备熟练运用办公软件的能力,部分岗位要求具备信息技术专业能力;
(九)外语水平良好,精通英语或(和)法语,掌握国际组织使用的其他语言者优先。每个岗位要求略有不同,详见岗位需求。
(十)符合岗位的其他要求。每个岗位对专业背景等要求不同,详见岗位需求;
第七条 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一)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的。
(二)已获得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格尚未派出的。
第四章 选派办法
第八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九条 申请人根据教科文组织公布的2019年岗位,选择1-2个意向岗位,并在个人陈述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6月10日。申请人须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http://apply.csc.edu.cn ),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项目应提交材料及网上报名指南(合作项目)的要求在线提交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应确保齐全、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 推选单位负责对申请人进行把关,对其申请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国际交流能力、品德修养、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有针对性的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以下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负责申请受理工作:有关高校负责受理本校人员的申请;国内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所在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单位负责受理(详见受理单位通讯录)。已在国内注册学籍的学生(含正在外学习的联合培养学生)及工作关系在国内的人员均应通过国内单位推荐,由国内有关受理单位负责受理。
在外留学人员的申请委托现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受理。
申请人所在国无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可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的受理机构一栏勾选“无驻外教育处组国家申报”,将纸质申请材料复印件交由驻外使领馆负责留学生管理工作的部门审核,由其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并传真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将根据使领馆意见接收电子材料。无使领馆推荐意见的申请材料,不予接收。
第十三条 受理单位应在2019年6月17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同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2年。
第十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申请人进行评审,确定候选人并向教科文组织推荐。申请人不得提前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公布的教科文组织实习岗位部门联系获得邀请信,须统一参加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的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教科文组织对候选人进一步进行考核后,根据自身岗位要求确定最终录取人员。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充分考虑未来就业、学业等因素,慎重申报,避免录取后放弃资格的情况。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七条 实习人员应按教科文组织要求签署实习合同,办理其认可的签证类型,按期到岗实习。
第十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实习人员开展行前集训。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进行管理。派出前须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预订机票等手续(具体请登录国家留学网,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在外自费留学人员(含已毕业人员)被录取后,可回国办理签约公证及派出手续,亦可由其委托人在国内协助办理。如本人回国办理有关手续,回国旅费自理,从国内到实习目的国的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由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在办理派出手续时购买;如本人直接前往第三国实习或实习结束后直接返回原留学所在国,国际旅费自理。
被录取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实习开始时原留学项目应已结束),可直接在实习所在国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续签《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报到手续,如前往第三国实习,国际旅费自理;亦可回国办理手续,须先按原留学计划办理回国报到手续,再按新录取的留学身份重新办理派出手续,回国的国际旅费及赴实习目的国的国际旅费均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
第二十条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实习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规定、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每6个月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实习进展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如被录取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习人员,服务期顺延;如能继续留任或赴其他国际组织工作,视同履行服务期义务。
其他实习人员无回国服务期,不受回国后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实习人员学业或工作,保证按期派出;派出前开展行前教育,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保持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建立信息库,对留学人员的工作表现、考核评估情况、个人诚信等进行跟踪和管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9年实习生岗位请查阅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