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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胜:论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的收入分配基础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6-02-15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取得“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根本在于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 本文重点探讨这“两大奇迹”与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结构性特征的内在关系,主要有以下结论:一是中国城乡两种主要公有经济与按劳分配为主制度,及其相应的民营经济与按要素贡献分配制度,共同决定了城乡内部分配差别长期保持在合理区间;二是中国城乡不同公有经济决定了“乡高城低”型内部差别关系,形成了中国特色低差别型城镇化道路,保证了改革开放后大规模农村人口城镇化的有序性、稳定性;三是中国特有二元制度安排,阻止了农村居民无序流向城镇,虽形成了过大的城乡间差别,却避免了城镇产生类似西方的“贫民窟”现象;四是中国城乡间差别长期推动总体收入差别过高,高于城镇的也高于农村的,但这种结构性过高过大并非全国统一,与西方发达经济体全国一致的极化状态不同,不必然导致社会不稳定问题;五是中国居民总体收入差别在制度改进与经济发展的双重推动下,已成功实现“伟大的转折”,越过“公有经济倒 U 曲线”最高点并逐步下降,虽然仍未达到适度状态但均等化程度正逐步提高,为社会稳定迈向共同富裕创造了扎实的基础。

关键词:收入分配;共同富裕;经济快速增长;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二元经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一方面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另一方面也没有发生大的社会动荡,总体上保持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中国发展的这一显著优势,并称其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两大奇迹”。[1]4-7放眼世界,这的确是中国这一巨大经济体独有的特色。这一特色的基础除了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和中国长期发展战略的持续引导外,也与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收入分配制度密切相关。因此,本文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收入分配制度形成的结构性特征,系统分析中国能够实现“两大奇迹”的收入分配基础。陈宗胜(2023)基于中国与印度等国家的比较研究,从统计数据和实证材料中概括出中国居民收入差别的结构性特征。[2]90-120, [3]467-482本文在以上研究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认为,这些特征的长期存在与演变,均与中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密切相关。正是这些制度性因素,在推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仍能保持社会长期稳定。本文接下来将围绕中国社会经济制度、收入分配的结构性特征以及社会长期稳定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展开系统阐述。

一、中国城乡内部收入差别长期保持适度,奠定了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

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别结构的第一个特征是,城镇和乡村内部的收入差别大致处于适度程度,并未出现极化现象。改革开放40年以来,中国城乡内部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始终低于0.4,未突破学界公认的收入差距警戒线。这可能是中国社会能够保持长期稳定发展的第一块基石。

中国城乡内部收入差别能够长期维持在适度区间并呈现低差别特征,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经济发展战略、产业结构转型等,但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所强调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它直接决定着一个经济体的收入分配格局。我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实行按劳分配的基本经济制度,在这一制度安排下,绝大多数城乡劳动者并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而是实行按劳分配。正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阐明的,在公有制经济中每一个劳动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所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并据此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体制的核心机制。从国家统计部门和市场调研机构公布的数据来看,尽管劳动者之间因体力、智力等差异导致劳动付出有所不同,但劳动收入至今仍在居民总收入中占据主体地位。改革开放以后,虽然劳动的范畴进一步扩展,包含了技术、管理、经营等复杂劳动形态,而且影响劳动收入的因素也更加多元,教育水平、健康状况、劳动年功、职务职业、地理区位、劳动分工,甚至行业产业分工都直接影响劳动收入差别,但是,劳动收入差别最终受制于人类体力和脑力的生理差异,而这种差异是有限度的,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城乡内部的收入差别不可能很大。

在实践层面,我国也通过制度调适保障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我国农村在改革开放前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分配方式采用“人七劳三”的人头比例和工分制度,收入较为平均。改革开放后,我国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归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市场机制逐步介入分配环节,农村居民收入差别日益扩大。然而,土地作为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农民生计保障的核心载体,始终保持集体公有,且家庭承包经营权也大体按人均分配使用。这使得农村收入差别虽有所扩大但仍控制在适度范围之内,没有出现两极分化现象。而我国的城镇经济在改革开放初期几乎全部实行国家公有与按劳分配,居民收入差别处于高度平均状态。[4]160-183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通过放活改制,实行企业独立经营及计件、包工、奖励、年薪等激励制度,将按劳分配置于占用不同生产资料的企业独立经营体制中,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加大;与此同时,个体、私人等民营经济迅速发展,私有资本积累及收益作为按要素分配的重要内容,也成为收入差别扩大的重要因素。在这些因素的合力推动下,城镇居民收入差别摆脱平均状态并逐步扩大。然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在于公有经济保持主体地位,这就保证了大多数居民能够公平分享公有经济积累的收益,从而保障了城镇居民差别不可能过大,不可能产生极化。

这一制度安排与收入分配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清晰和直观的。中国城乡内部收入分配的低差别特征,也反过来印证了城乡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和按劳分配原则的主导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我国私营经济与个体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在拉动就业、贡献税收、提升产值与推动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非公有制经济实行按要素贡献参与分配的市场原则,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成为扩大居民间收入差距的一个因素。因此,曾有学者提出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平等状况可能不及某些私有制国家的猜测性观点。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我们通过推演可知:若农村土地实行可自由买卖的私有制,那么其分配结构必将趋于集中,农村收入差距必会显著扩大;同理,如果城镇中公有资本失去主体地位,城镇内部的收入差别也必将进一步加剧。而研究表明,民营经济的发展至多推动中国城乡内部收入差别上升约10%,即整体仍处于适度区间。由此可见,以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基础的经济制度,是确保城乡内部收入分配长期保持低程度差别的根本保障。由此也可以看到,从收入差别变动程度的角度考察,我国民营经济仍有较大发展空间,即便其在一定程度上推高了城镇内部收入差距,达到现行农村内部差别程度,也难以改变我国作为低差别型经济体的整体特征。这一逻辑判断,既是对中国经济社会制度演进事实的客观陈述,也是逻辑自洽的推演结果。

以上分析表明,正是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公有制和城镇生产资料国家公有制,决定了我国城乡居民内部收入差别不可能很大,普遍呈现为低差别适度状态。这种相对公平的城乡内部分配格局,正是改革开放以来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长期激励,也奠定了我国社会能够保持持续稳定的坚实基石。

二、中国“乡高城低”型城乡收入差别关系形成了低差别型特色城镇化,保障了大规模人口流动的稳定性

中国城乡收入分配格局呈现出“乡高城低”的鲜明特征,即农村内部收入差距长期高于城镇,这构成了中国收入分配差别结构的第二个重要特征。在过去四十余年间,中国农村内部的基尼系数始终介于0.3至0.4之间,平均约为0.36;而城镇内部的基尼系数则长期处于0.2至0.35之间,平均为0.29。城镇内部收入分配差别明显低于农村。这种差异特征在城镇化进程中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使得中国的城镇化在本质上呈现为一个从收入差别较高的农村向收入差别较低的城镇转移的过程。在我国社会制度条件下,城镇居民不仅整体收入水平较高,其收入分配也更为均衡,这种“高收入”与“低差别”的双重优势,增强了城镇的吸引力,引导农村人口持续流入,从而塑造了中国人口流动的基本格局与城乡差别的演变路径。[5]104-113, [6]98-118,145  

中国城乡收入差别之所以长期呈现“乡高城低”型格局,其根本原因在于城乡所实行的不同公有制形式。在改革初期,我国农村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在这一体制下,收入分配虽在单个公社内部相对统一,但不同公社之间因土地收益差异导致整体分配差距较大。相比之下,城镇经济当时几乎等同于国有经济,全体城镇居民按统一的“8级工资标准”进行分配,受生产资料占有差异的影响极小,收入分配近乎平均。因此,城镇内部的收入差别自然低于农村。改革开放后,农村土地仍坚持集体所有,禁止买卖与集中兼并,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经营单位缩小至家庭层面,家庭间劳动能力的差异拉大了农村内部收入差距。而城镇中国有经济通过划小经营单位、改革激励机制等方式推进改革,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私人资本积累逐渐成为影响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因素之一。然而,城镇经济以规模远大于农村家庭的企业为主体,且始终保持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使国有资本收益得以惠及多数城镇居民。因此,尽管城乡内部收入差距在改革后均有扩大,但由于城镇中按统一标准分配的范围更广、比例更高,城镇收入差距仍低于农村。因此,改革开放虽带来城乡内部收入差距的扩大,但城乡间不同的公有制形式及相应的分配机制,维持了“乡高城低”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城乡收入差距格局。这一格局不仅制约并塑造了中国低差距型的城镇化道路,也为其长期持续提供了制度保障。

有学者提出,中国“乡高城低”的城乡收入差别格局源于统计误差。然而,若这一格局真是计算错误所致,又该如何解释其在改革开放前后持续半个多世纪的客观事实?实际上,中国城镇内部的收入差距确实难以等同、更不可能超过农村。这一判断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首先,改革开放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收入来源趋于多样化,其差异化程度远高于城镇企业体制改革所带来的收入差距效应;其次,从城乡居民家计调查的准确性来看,城镇调查体系在成熟度与精确性上均优于农村,这意味着数据本身并不会存在系统性低估城镇收入差距、从而颠倒“乡高城低”格局的可能。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推论:中国的民营经济发展仍不充分。四十余年来,民营经济企业主要集中在城镇,农村地区虽有所发展但相对滞后。若按前述学者的推测,则城镇内部的收入差距理应更高,但事实恰恰相反,尽管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城镇内部差距加速扩大,但整体上仍持续低于农村。这一事实有力地反驳了将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简单归因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观点。恰恰相反,这正说明我国民营经济在城乡均未得到充分发展,尤其在农村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即便在城镇,其发展也远未达到饱和状态,至少在城镇内部收入差距攀升至农村水平之前,仍有广阔空间。

综上所述,在中国特色社会经济制度下,“乡高城低”型的城乡收入差距格局将长期存在。这也意味着,中国城镇化道路所依赖的“高收入”与“低差距”双重吸引力,仍将在未来发展中持续发挥作用。换言之,在社会主义不同公有制形式的制度优势引导下,人们通过城镇化在追求更高收入的同时,也逐步转向了更加平等的城镇生活和工业文明。尽管这一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协调、不平衡的现象,但大规模人口向更为平等、更高收入的城镇生活转移,总体上将带来更加稳定、安宁与协调的社会发展格局。

三、中国特有二元经济制度导致城乡间收入差别过大,却使城镇避免了贫民窟这个不稳定根源

新中国成立不久国家便实施了有调控的二元户籍制度,限制了农村居民向城镇的自由流动,这使得城乡收入差别长期维持在一个较高水平,大约三倍至四倍,个别省份甚至更高。然而,这种高差别的二元制度也具有一定的优势,即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了城镇出现大规模的贫民窟现象,从而维护了社会基本稳定。这构成了我国收入分配结构的第三个突出特征。

中国的城乡收入差别之所以能够长期维持较高水平,同时又未形成大规模的城镇贫民窟,其根源在于颇具特色的城乡二元制度及其体制基础。城乡户籍管理制度作为我国城乡二元制度的核心,经历了长期演变。其设计初衷在于调控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早期并不具备刚性约束。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城乡两种公有制得以确立:城镇形成了以单位归属为特征的国家公有制,农村则建立起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此后,户籍制度逐步与就业、教育、医疗及福利等权益全面挂钩,形成一套刚性的二元社会经济体系。该制度将全体公民明确划分为“农村农民”与“城镇市民”两类身份。出生在农村即自然获得农民身份,归属于公社集体,享有农村土地经营权和相关福利,其收入与保障同集体土地制度紧密相连;出生在城镇则自然成为“非农”市民,作为“吃商品粮”的“国有单位人”,享有就业、教育、医疗等各种城镇社会福利。除非通过升学、参军等极少数渠道,农村居民通常无法转变身份,也无法享受与城镇市民同等的待遇。改革之前,这一制度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农村土地上,加之农业税负、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农业本身生产效率较低等因素,共同导致农民收入长期低于城镇居民。即便在改革开放之后,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他们也仅是从原来在国企中的“二等工”(收入低于正式工人),转变为城镇经济中特有的“农民工”身份,依然难以在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城镇市民”同等的待遇。

因此,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农村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提高,并在2020年整体消除了绝对贫困,但从整体看,城乡之间的绝对收入差别在发展中实际上是进一步扩大了。这表明,中国较高的城乡间收入差别,是基于两种公有制形式的二元社会制度设计及其运行的必然结果。这一制度虽在近年受到一定冲击,但改革进程仍然相对缓慢,原因在于它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制度初衷——长期、有序地调控了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迁移。改革开放前,该制度通过维持高积累率支撑了城镇工业的快速发展,同时避免了城市贫民窟现象,维护了社会整体稳定。改革开放后,城乡二元就业体制有所松动,农村居民获得了非农就业及增收机会,然而以各类“入城积分制”为特征的户籍制度改革,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户籍差异仍是横亘在城乡居民之间的制度性壁垒。个别发达地区周边农村曾出现过农村居民不愿转为城镇市民的现象,但这并不具备普遍意义。总体而言,该制度在赋予农村居民有限就业选择权的同时,并未改变其农民身份,这既缓解了城乡差距带来的直接冲击,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城镇贫民窟的形成。集体土地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更是在特定阶段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在新冠疫情的冲击下,城镇就业岗位减少,迫使大量失业农民工返回农村。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社会保障功能解决了他们的基本温饱问题。假若没有二元户籍制度的制约,这些农民工滞留城镇势必形成大规模的贫民窟,成为社会动荡的温床,进而加剧城镇内部的两极分化。由此可见,我国城乡较大收入差距的持续存在,可视为在相对固化的二元社会经济体制下,为保持社会长期稳定所付出的代价。这一政治经济学解释在逻辑上是自洽的,但这样的代价毕竟过于高昂。进入新发展阶段,该制度的弊端可能正在超过其潜在收益,因为在新时代背景下,依靠严格的二元制度维持城乡分隔的必要性已远不如从前。

从世界范围看,所有私有制国家在从传统二元经济向现代城镇工业化转型的过程中,即在人口大规模城镇化阶段,都不可避免地出现严重的城镇内部两极分化。其本质与当年英国的“羊吃人”现象,以及印度如今大规模贫民窟问题是相同的。从这个角度看来,我国特色的二元经济社会制度,不能不说是在特殊时期和特殊条件下(典型的农业劳动过度剩余经济)的一个重要的制度设计。改革开放后,我国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跨区域民工潮,规模之大、领域之广、持续时间之长,恐怕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相比。农村人口占比曾高达80%以上,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为城镇化积蓄了庞大的流动人口。若无适当的制度保障和调控,使如此大规模的人口以每年约1%的速度有序城镇化,则类似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很可能会出现各种规模不等的“农民村”(一些城市也曾小范围存在过,但被及时治理)。如果长期持续存在下去,则势必会滋生动荡、贫穷、不稳定等社会问题,进而演变为同西方国家类似的贫民窟。由此看来,中国特色的二元社会经济制度,特别是其中公有土地所扮演的社会保障功能,无疑为中国40多年的改革开放的稳定安宁提供了必要的、重要的制度保障,尽管该制度存在固有缺陷,且问题日益凸显,改革势在必行,但我们仍应从历史的角度肯定其阶段性贡献:它在特定社会发展阶段有效防止了城镇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分化,为中国的平稳转型创造了必要条件。

四、中国的城乡差别长期推动总体差别过高,高于城镇也高于农村,但这种结构性过高不是全国统一型,从而不必然导致社会不稳定

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差别的第四个特征是:居民总体收入差别高于所有构成部分,既高于城镇内部和农村内部的收入差别,也高于城乡之间的收入差别。那么,这是否会引致社会不稳定呢?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厘清其背后的制度基础。在二元经济结构中,总体收入差别通常由城镇内部、农村内部以及城乡间收入差别加权构成。这一点在长期存在二元经济结构的中国和印度是相同的,然而两国在总体收入差别与各构成部分的关系上却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这种差异显然源于两国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而这也正是决定一个经济体能否长期保持稳定的根本基础。

根据前文分析可知,在中国特色制度下,城镇与乡村内部差别总体处于适度区间,而城乡间差别却长期处于较高水平,由此可以推论,中国总体收入差别过大主要源于过大的城乡间差别。这一推论可通过模拟测算加以验证。假设城乡收入比率为1,即城乡之间不存在收入差别,那么总体收入差别将与城镇内部、农村内部或一个完全城镇化经济体的内部差别相同。在中国现实条件下,这意味着基尼系数将处于0.3至0.4之间,不可能更高。进一步模拟显示,若以印度低于2倍的城乡收入比替代中国现实中大于3倍甚至4倍的城乡收入差别,中国的总体基尼系数将立即下降至0.4以内。由此可见,在假定条件下,如果城乡差别小且适度,则总体收入差别不可能超过城乡内部差别;反之,这也恰好证明在现实条件下,正是过大的城乡间收入差别导致中国总体收入差别长期处于高位,既大于城镇,也大于农村。这样的收入差别结构特征,不仅可以通过模拟测算得出,而且也已经得到客观数据的实证支持。

文献考察表明,学界对于中国收入差别的结构特征,特别是城乡收入差别在总差别中所占比重,已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综合来看,城乡收入差别在总差别中所占比重的测算结果,对所使用的测度指标、数据来源及具体分解方法均较为敏感。陈宗胜(2002)借鉴Sundrum(1990)的分解方法对总体基尼系数进行分析,测得城乡间收入差别约占总体差别的45%~55%,其余部分则由大致适度的城乡内部差别共同解释。[7]81-83,87, [8]5-10这一结果引发了广泛讨论。部分学者基于Sundram的分解方法对权重选取问题(如以收入、人口比重或双比重作为分解权数),特别是能否避免组间重叠及考虑组内阶层差别等方面开展了大量有价值的研究。不同的分解方法得到的结果也有差异。艾小青(2015)提出了无需考虑城乡重叠的分解方法,[9]91-96其测算结果显示,城乡间收入差别对总体收入差别的贡献约占50%,其余部分来源于城乡内部收入差别,与Sundrum方法的结果高度接近。综合多数研究可以得出一个基本判断:中国总体收入差别中,城乡内部收入差别与城乡间收入差别大致各占一半。尽管近年可能略有变动,但城乡间差别的贡献仍保持在48%以上。

通过对总体收入差别进行分解,可以得到一个明确的结论:大致适度的城乡内部收入差别加权约占总体收入差别的一半,而贡献另一半的过大城乡间收入差别才是真正导致中国总体收入差别过高的主要因素。换言之,中国总体收入差别之所以高于城乡内部收入差别,本质上反映的是城乡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现实,即在城乡内部收入差别均处于适度区间的前提下,中国总体收入差别过高,主要源于二元经济中城乡分野所造成的结构性失衡。这种结构性总体收入差别过大,与完全城镇化经济体(或完全传统农村经济体)中出现的全国统一、整体性的收入差别过大,具有本质区别。后者可能直接引发社会不稳定,而前者并不必然导致相同后果,因为中国的总体收入差别过高是“城乡内部适度、城乡之间过大”这一特殊结构的结果。因此,中国的基尼系数所反映的总体收入差别,并不能简单等同于全国统一市场下的整体收入分化程度。基于这一结构性差异,中国的收入差别状况不应与一元经济体中的不平等状况混为一谈,更不适宜进行简单直接的跨国比较。然而,一些国内外学者及国际组织恰恰忽视了这一关键区别,仅通过数值对比就将中国列为全球不平等程度较高的国家,并据此推测中国社会可能面临的不稳定风险。这种判断显然不够审慎,至少在方法论上是值得商榷的。

那么,中国何以形成上述收入差别结构特征呢?其根源仍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体而言,适度的城乡内部差别植根于城乡两类主体公有制经济,而过大的城乡收入差别及由此导致的总体收入差别过大,则源自以城乡公有制为基础的二元社会制度,尤其是二元户籍管理制度。换言之,中国总体收入差别长期高于各构成部分这一特征,正是由城乡两种主体公有制及其所决定的特殊二元社会经济制度共同塑造的。这一具有制度性根源的收入差别结构,并非短期或局部现象,而是一种长期、稳定的体制特征。该制度在防止城市贫民窟蔓延、维护社会整体稳定方面发挥了历史作用,但同时也长期抑制了农民收入的增长,固化了过大的城乡收入差距。这是现行体制下机会不均等所导致的结果,与我国当前推动的城乡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不相符合,也具有明显的不公平性与不合理性。如果持续维持现状,则可能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因此,未来若要有效缩小总体收入差别,关键在于缩小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除此以外,总体收入差别难以实现较快缩小。由此可以明确,推进城乡融合、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是今后推进全民共同富裕目标的关键因素。

五、中国居民总体收入差别已成功越过“倒U形曲线”最高点,均等程度逐步提高,为社会稳定与共同富裕创造扎实条件

中国居民总体收入差别因过大的城乡间差别而长期呈结构性偏高状态,但现已成功越过“倒U形曲线”最高点,进入下降阶段,这是中国收入分配差别呈现的第五个特征。中国的总体收入差别在全球比较中并不是最小的,但与其他国家长期处于极化状态不同,我国曾经过高的总体收入差别并未达到严重极化状态,并于2008年前后越过了“倒U形曲线”的顶点,堪称中国收入差别演变历程中的“伟大的转折”。

这一转折何以实现?回顾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历程,中国居民收入差别正是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经济体制改革深化以及社会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实现了由扩大到缩小的历史性转变,充分验证了“公有经济收入差别倒U理论”的预见性与解释力。[10]210, [11]98该理论指出,收入差别的变动受制度体制与增长发展两大因素影响,其中制度体制及机制因素对收入差别的内在制约居于首要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主体公有经济的公平效应持续增强。其巨大的资产收益构成全民收入和福利的共同基础,强化了资产收益的均等化分配;与此同时,改革后快速发展的民营经济,虽可能因按要素贡献取得资本收益而扩大了居民收入差别,但其非主体地位以及国家近年来的政策规范引导,使其对收入差别的扩大作用受到抑制。第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结构有效抑制了收入分化。在中国特色公有主体经济中,居民收入主要来源于有效劳动,资本收益占比相对较低。由于劳动差别本身受生理与认知能力的客观限制,加之教育普及水平提高进一步缩小了劳动能力差距,从而使得劳动收入差别及其带来的整体收入差别趋于下降。第三,基于公有制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全民基本生计保障制度的加强,特别是大规模精准扶贫政策的实施,显著减少了城乡贫困人口,为整体收入差别的下降奠定了坚实基础。第四,稳步推进的二元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了城乡融合。农村劳动力非农化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有效提高了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促使城乡间收入差距以及由此决定的总体收入差别逐步缩小。第五,一系列体制机制创新有力遏制了收入集中。反腐倡廉、打击偷漏税与非法逃废债、抑制垄断与市场超高收入等举措,从多个维度抑制了收入的不合理集聚,缩小了收入差别。

与此同时,经济增长与发展本身也内生出推动收入差别缩小的积极因素。在我国城乡二元经济转型与发展进程中,劳动力向城镇的高效再配置以及农村劳动生产率的持续提升,共同带动劳动收入份额的稳步上升。随着经济总量的不断扩大,社会创造出更多就业机会、兼职可能,日益深化的分工体系、加速的技术进步与整体效率的提高,这些增长红利更多惠及中低收入群体,为其拓宽了增收渠道。经济发展中涌现的众多“涓滴”效应,在积累到一定程度后,自然汇成促进居民福利改善的多重“细流”,有效地缩小了收入差别。计量研究表明,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城镇国有经济为主体的制度基础上,当人均GDP达到约7000美元时,中国居民总体收入差别显著呈现出沿“倒U型曲线”下行的转折态势。这一实证结果充分印证,在公有经济发展过程中,客观存在着有利于中低收入阶层的涓滴机制。该机制通过自动传导与主动调节,将经济增长成果持续导向社会的中下层,有效壮大了中等收入群体规模,降低了低收入人口比例,从而推动整体收入差别由前期的扩大阶段转入稳步下降的良性轨道。

综上所述,正是这一系列制度性与发展性因素的共同作用,促使我国居民收入差别在2008年前后人均GDP达到6000~7000美元阶段,成功越过最高点并转入下降通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差别及其影响因素的演变历程,验证了“公有经济收入差别倒U理论”的客观有效性。在这一理论框架中,以公有制积累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基本制度,以及覆盖全民的生计保障与收入分配规范体系,共同构成了抑制收入差别扩大的制度性基础;而经济发展过程中二元结构的再配置、经济规模扩大所带来的“涓滴”均等化效应,是制约收入差别扩大的经济发展因素。这些因素共同驱动中国居民收入差别实现由升转降的历史性转折,这在人类发展史上的确可称之为中国收入差别的“伟大的转折”。“公有经济收入差别倒U理论”不仅科学阐释了这一转折的根本动因,也预示着在中国推进经济现代化的进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将持续为收入差别保持在适度区间提供保障,从而为社会稳定与共同富裕奠定坚实基础。

六、本文的简短结论及政策提示

基于本文的全面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简要结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之所以能够实现“经济快速发展”与“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破解所谓“增长-分配之谜”,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该制度塑造了中国居民收入差别的五大结构性特征,共同构成了社会长期稳定的制度基础:一是中国城乡两种主要公有经济与按劳分配为主制度,及其相应的民营经济与按要素贡献分配制度,共同决定了城乡内部分配差别长期保持适度状态,奠定了中国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二是中国特色城乡公有经济决定了“乡高城低”型城乡间差别关系,形成了中国独具特色的低差别型城镇化道路,从而保证了我国改革开放后形成的大规模农村人口向城镇流动的有序性、稳定性;三是中国特有二元社会经济制度的设计和安排,阻止了大规模相对过剩农村居民无序流向城镇,虽然形成了过大过高的城乡间差别,但避免了城镇内部产生类似西方社会的“贫民窟”现象,从而在相当程度上避免了这个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根源;四是中国过大的城乡间收入差别长期推动中国总体收入差别过高,高于城镇的也高于农村的,但这种结构性过高过大并非全国统一的,从而与西方社会形成的全国统一的极化状态不同,通常不会必然导致社会不稳定;五是中国居民总体收入差别虽长期持续过大,但在制度改进与经济发展的双重推动下已成功实现“伟大的转折”,越过“公有经济倒U形”曲线最高点并逐步下降,虽然还没有达到适度状态,但均等化程度正在逐步提高,从而为稳步迈向共同富裕创造了前提条件。

根据以上结论,可以得出如下一些战略性建议:

一是坚定不移地贯彻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进一步巩固中国城乡低差别型收入分配格局。

二是在规范资本积累机制的前提下,持续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健全按要素贡献分配的体制机制。鉴于当前城乡内部收入差别仍处于适度区间,无需过度担忧其可能带来的收入差别扩大效应。

三是继续优化以“乡高城低”为结构特征的收入分配格局。当前城乡内部收入差别距离不合理水平尚有较大空间,民营经济发展可能带来的城镇内部或城乡间收入差别上升仍在可控范围之内。

四是有序推进以县域为重点的城镇化建设,同步完善大中城市积分制改革。我国农村户籍人口占比已降到总人口的一半,城镇常住人口比例已超过60%,城镇化进程进入平稳发展阶段,大规模人口转移可能引发的城镇内部收入差别扩大及社会风险总体可控。

五是深化城乡二元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确保其平等享有城镇教育、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推动城镇化从以劳动力转移为主向包括老人、儿童、妇女在内的全域人口城镇化转变。因为当前“离土未离乡、离乡未进城、进城未市民”的过渡型城镇化状态,不会给社会稳定带来大的负面影响。

六是切实将乡村振兴置于优先位置,加快农村产业与公共事业发展,着力缩小城乡间收入差距,为稳步推进城乡居民共同富裕构建长效机制。

七是应当尽快显著提升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当前农村土地作为农民养老、医疗等民生需求的基本保障功能已逐步减弱,难以起到保障作用。根据现有财政能力,完全可以考虑提升占全国养老人群55%的农村老人的养老收入水平。据测算,将农民每月人均养老金由目前的243元提升至500元,仅需要财政增加3亿至4亿元支出;即使提高到2000元,达到接近城镇居民养老水平的一半,也只需增加30亿元财政支出,是目前我国财力完全可及的。这一举措不仅能够较大改善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需求并提高消费能力,也能大大减轻3亿农民工的负担,是一项有望赢得广泛社会支持的举措,也是切实推动城乡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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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5,49 (06)

编辑:徐牧谣、刘佳欢

审核:何志慧、孙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