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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维在2025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和治理学术年会上的主旨演讲: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03-10

编者按

2025年2月22日,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和治理学术年会在南开大学召开。本次年会以“人工智能、数字经济与新质生产力”为主题,积极响应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战略号召,汇聚了学术界与产业界的智慧力量,共同探索数字经济的未来发展方向。年会邀请了40余名专家学者及机构代表,就数字经济、数字金融、数字贸易、数据要素、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入研讨。

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林维以《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为题发表主旨演讲。本文根据林维教授现场发言内容整理。

林维发表主旨演讲


非常高兴,感谢江老师的信任,让我以法学教授的身份来参与,主要是经济学家们的一个学术会议。但我想市场经济本身也是法治经济,平台经济也更应该是接受法律的监管和保障,所以从这个角度我想跟大家分享一下《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

下面跟大家分享我对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点思考。

随着平台经济进入一个高质量发展的阶段,我们也需要重新反思和审视法律和治理体系,要针对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些重点问题进行积极地制度创新和建构,为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提供有力的法治保证。

总体来讲,毛基业老师介绍我的专业是刑法学,现在也有一部分精力做网络法学。整个法学的发展跟经济学的发展,或者说法律的发展跟经济的发展往往会带有一定的滞后性。

而在新兴数字经济环境中,如果我们法治的保障仍然是维持这样一种滞后性的话,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法治经济,它的法治保障可能会受到很大的欠缺,某种意义上可能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要顺应这个时代的变化,法学的研究和立法、司法的实践,也同样要站在经济问题的现场和前沿,要跟经济并行发展。

平台经济的发展阶段,从上一世纪的90年代开始,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快速扩张的早期阶段。

这个阶段各种类型、各个领域的平台迅速崛起,尤其是以模式创新、流量红利和横向扩张为特征,通过互联网技术重构商业形态,形成了电商、社交、支付等各个领域分别不同的头部平台,与这一阶段对应的治理的理念和手段,主要是包容、审慎,为创新留出重要的空间。在立法和监管的各方面,比较常见的说法是“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第二阶段,规范发展的转型阶段。

在这个阶段,经过多年的高速发展,数字经济和互联网的渗透率、普及率都有了实质性的提升,有的甚至已经接近饱和状态。各个领域、超级平台及其生态体系也已经逐步成型,平台经济开始出现了一些无序的扩张,市场的垄断、内卷的竞争等一系列失范的问题。比如平台二选一的问题,互联互通的问题,垄断的问题,等等问题都会凸显。从治理、监管、执法的层面,我们开展了一系列针对平台经济存在问题的专项行动,通过政策引导、数据合规、反垄断执法等手段把平台经济尽可能地往规范发展的方向引导。

第三阶段,当下的高质量发展阶段。

我们顺应人类社会新科技革命和新科技发展的态势,平台经济迎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有了新的任务。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遵循创新、开放、规范、共赢的理念,强调平台经济发展的逻辑,从流量的驱动转向技术的驱动,把创新作为第一动力,要积极拥抱新科技革命。同时我们也要求平台能够承担更多时代的使命和社会的价值,把协调共生和共惠,共享普惠作为平台经济发展的方向,通过平台生态能够链接上下游的产业,推动实体经济与数字技术的融合,在扩内需、稳就业、惠民生当中发挥关键的角色。

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还要求平台经济拥抱绿色转型,发展低碳与绿色循环经济,并积极出海开拓,实现开放共赢。在这个阶段同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对应的需要建立常态化、赋能型、促发展的治理体系和治理保障,为平台经济保驾护航。

现在我们平台经济治理体系及其特点,按照领域分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网络安全、交易秩序、权益保障,总结为守底线、促竞争、创共赢。

在网络安全领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基本法律为代表,通过规定网络运营安全、数据安全、内容安全等方面的基本制度,要求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守住安全底线。因此网络安全是对应于守底线的。

比如说我们对于通过平台进行电信等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以及涉及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不法行为,要坚决打击,并要求平台承担起防范犯罪违法行为等一系列的安全保障义务。这在诸多的法律里面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在交易秩序领域,作为以促进竞争和维护交易秩序为目标的法律制度,我们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及适用于互联网领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这些市场交易规则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为网络交易的基础要素提供保护和促进供给,理清各方责任。比如说我们对于确定数据权属,算法治理的保护等等,提供了各种的规则。当时对于数据权属的规定,即使是在法学界也仍存在着极大的争议,数据的权属对于经济学、对于平台经济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法律制度里面同样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

另外对于层出不穷的新兴业态和市场行为要做出价值的判断和法律的适用。在这个领域中,平台经济的创新活动是最为活跃,业态变化最为丰富。

今天上午几位老师都讲到了,中国的优势在于产业创新,而产业创新在平台经济中发挥得淋漓尽致,由此带来的问题也特别多。我最近接到几个咨询,基本上都与平台有关,或者是涉及到平台在国内的一些违法犯罪的问题。包括平台到巴西等这些海外市场进行开拓的时候,涉及到国际规则和国内法律规则冲突的问题,这些领域相关的大量的规则现在都面临着修改和完善的需求。

在权益保护领域,主要涉及平台经济下个人用户和中小商家的权益保障的问题,这个领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些专门为互联网时代个人权益建立保障的制度,也涉及到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暴力、名誉权、知识产权等规定与具体的法律制度中的规定。其中尤其是我们特别重视个人权益的保护,面向平台的经营者,即通常为中小商家的这些保护制度做得不太全面、健全,仅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里面做了比较原则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全面性和针对性。

下一步,随着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推进,促进平台更多承担社会责任,推动各方主体互利共赢的法律制度就需要各方的利益进行稳步推进。总体来讲,目前平台治理的法律和治理制度比较体系化,尤其是在安全底线和平台合规等方面建立了比较全面深入的保障制度,仍然需要建立并且完善导向更加清晰明确的法律规范的体系。

当前在平台经济中,我们的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重点的问题和制度的建构主要有五方面:

第一方面,确立大型平台的基础功能作为基础设施的法律定位,并且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

大型的平台不仅在平台经济中发挥引导和建设平台生态系统的主导作用,也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数字经济和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设施,就需要进一步明确认知,这些平台尤其是大型的平台功能中具有基础设施属性的部分。例如在数据占有和加工、流量的分配、算力的储备、数字经济信用的治理和信息发布、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基础设施以及公共的属性如何认定、如何发挥。

当然在界定平台基础设施的属性过程中需要客观精准,要避免过度的扩张,针对具有基础设施属性的平台设施和功能。一方面需要积极地引导促进建设,给出明确的指导和激励政策。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认识到这些基础设施的公共性,要求适度地以合理的条件开放,避免集中地使用和独占造成垄断,引导平台基础设施成为公共基础设施的有益补充。

第二方面,引导平台经济建立开放生态,建立具有促进互联互通的框架作为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特征。

平台经济应当转变发展的逻辑,从一个相对封闭的生态转向追求创新驱动的开放生态,尤其在涉及基础设施等关键要素方面要倡导互联互通、开放共赢的生产和发展模式。由于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新技术革命时代尤为重要,以DeepSeek为典型代表的开源人工智能前沿建构技术,建立一个开放的人工智能生态,建立了一个包括平台经济在内的各行各业提供技术基础设施加速赋能。所以作为制度的保障,法律应该在政策引导、竞争规则的设定、权利的设置上面推动和激励开放生态和互联互通的平台实践,特别是在数据开放以及兼容性的要求方面,促进流量等生产要素跨平台流动方面开展更为丰富的制度创新和实践。

第三方面,推动平台经济基于技术推动迈向创新式、增量式的发展模式,防止平台的内卷和竞争。

平台经济在过去几十年中累积了显著的流量、数据、算法等优势资源,接下来如果平台经济的发展继续靠吃这些老本,通过打价格战等手段争夺存量的用户和市场,已经是行不通的。所以必须通过积极创新做增量市场,这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当前人工智能这些技术的应用,大型平台的确已经在人工智能应用方面有了赋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且在开放、高质量数据、促进算力资源高效分配等方面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从法律规则的设定来看,应当在重点领域采取大力促进创新和发展的举措,鼓励平台积极参与创新业态,建立风险容忍和容错、试错机制,确立创新领域尽职免责等规则,对平台的创新前期相关的行为采取监管沙盒、责任豁免等试行规则,为平台企业的创新投入确立更多的安全感。

第四方面,推进数实融合,建立数字经济为实体经济高效赋能的制度规则。

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关系应当是融合赋能,而不是对立和冲突。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经成为连接线上线下不同产业链和供应链的重要枢纽,有的通过流量引导把线上用户的消费能力引入实体经济,包括网约车、直播带货等等。有的把线上线下的商业模式进行整合,包括乡村振兴、电商,注重服务业整合的达人探店等模式。下一步针对数实融合有必要建立支撑性的基础制度,促进共赢。

最后一个方面是强调多方共赢,建立用户和中小商家权益保护体系。

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意味着平台需要增加更多的社会价值和社会责任、义务,在发展的同时要顾及民生问题,促进各方主体互利共赢,制度上要切实保障消费者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健全线上消费投诉公示,消费后评价等制度,指导平台企业依法规范用工,更好地发挥平台经济对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并且针对地建立起更加全面细致、精准的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特别是需要对平台规则的制定、执行进一步规范、透明。

平台规则的制定、执行、纠纷解决等方面,都需要通过更加明确和细致的规则进行规范和约束,尤其是涉及到的一些程序性的规则,在政府的监管和平台治理之间,建立起更加具有可预期性、可操作性的对接机制。

我们相信,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法律规范的体系也会更加丰富、多样、多元。在法律的保障下,平台经济获得高质量发展是我们共同的目标,我们特别希望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学者,能够展开更为有效的对话,对于数字经济作为法治经济的一部分贡献更多的力量。

谢谢大家!


来源:清华服务经济与数字治理研究院公众号

编辑:徐牧谣、田腾骧

审核:卢彤菲、孙景宇